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梓健:
本院受理原告黄嘉亮与被告黄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95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黄梓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35000元予黄嘉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黄嘉亮已预交),由黄梓健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黄嘉亮,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