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磊佳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勇诉被告佛山市磊佳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2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勇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郭勇已预交25元),由郭勇负担。
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