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佳媚:
本院受理原告雷为华诉被告周佳媚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雷为华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24元(雷为华已预交235.24元),由雷为华负担。
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