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伍广华:
本院受理原告谭均华诉被告伍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156-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伍广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785元,并以8785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谭均华;
二、驳回谭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计50元(谭均华已预交),由伍广华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谭均华。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