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铄弗优品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原告覃锡娟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铄弗优品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3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覃锡娟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覃锡娟已预交25元),由覃锡娟自愿负担。对覃锡娟已预交的诉讼费1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