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农好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唐建良: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好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唐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80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99元(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87.97元),由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43.98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