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23803号原告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好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唐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5 11:38:1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农好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唐建良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好食品(广东)有限公司、唐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803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99元(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87.97元),由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43.98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佛山市嘉鑫隆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五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