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4091号
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媚斯内衣厂(普通合伙)、潘少芳、刘坚敏:
本院受理原告洪志展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媚斯内衣厂(普通合伙)、潘少芳、刘坚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0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媚斯内衣厂(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0648元予洪志展;二、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媚斯内衣厂(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货款2064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予洪志展;三、潘少芳、刘坚敏应对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媚斯内衣厂(普通合伙)在本案中所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洪志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78元(洪志展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媚斯内衣厂(普通合伙)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洪志展,本院不另收退。潘少芳、刘坚敏对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媚斯内衣厂(普通合伙)负担的上述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