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107-2号之二
程金伦: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程金伦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107-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2024)粤0605民初13107-2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正文第8行“一、被告程金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账号:0011130625)欠款本金1172268.8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交易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利息(交易手续费)80800.5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二计算的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补正为“一、被告程金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账号:0011130625)欠款本金172268.8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交易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10月30日,利息(交易手续费)80800.5元;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二计算的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