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腾、常州汤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张宇光、西门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腾、被执行人常州汤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张宇光、西门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0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02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