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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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83号之二原告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粤诚电梯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光余、东莞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铭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1 16:24: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83

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粤诚电梯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光余、东莞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铭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18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83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一、(2024)粤0605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5页第十九行“向爱众公司支付租金1100913.67元。”补正为“向爱众公司支付租金1100913.66元。”;二、(2024)粤0605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7页第二十行“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补正为“元为本金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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