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497号之一
罗萍:
本院受理原告黎风霞诉被告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049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罗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27889元予黎风霞。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515元(黎风霞已预交),由罗萍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黎风霞,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