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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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497号之一原告黎风霞诉被告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4 16:24: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497

罗萍:

本院受理原告黎风霞诉被告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049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497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罗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27889元予黎风霞。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515元(黎风霞已预交),由罗萍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予黎风霞,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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