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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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83号之三原告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粤诚电梯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光余、东莞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铭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1 16:24: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83

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粤诚电梯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光余、东莞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铭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18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惠州市粤诚电梯租赁有限公司、龙光余的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案涉租金及相应利息;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依法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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