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467号之一
梁庆添、何绮红:
本院受理原告孔繁炜诉被告梁庆添、何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846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梁庆添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87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8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予孔繁炜;二、驳回孔繁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70元(孔繁炜已预交),由梁庆添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孔繁炜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孔繁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