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83号之一
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粤诚电梯租赁有限公司、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龙光余、东莞华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铭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恒树铭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18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惠州市粤诚电梯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赁费1100913.66元及利息(以1100913.66元为本金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二、龙光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83.32元(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75.10元,由惠州市粤诚电梯租赁有限公司、龙光余负担14708.2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佛山市爱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