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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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857号原告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登、惠州市乐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4 16:21: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857   

潘登、惠州市乐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登、惠州市乐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857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惠州市乐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2050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4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二、潘登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惠州市乐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2.62元(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62元,惠州市乐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潘登负担1163元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116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予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费1055元,由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1元,惠州市乐烽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潘登负担1004元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佛山市久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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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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