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451号之一
胡科生:
原告李燕珍与被告胡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45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胡科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739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李燕珍。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7元(李燕珍已预交),由胡科生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李燕珍,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