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422号
刘显朴:
原告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显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42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刘显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68465.84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4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3.26元(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负担62.26元,刘显朴负担1831元并应与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利盈磨具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