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703-3号
杞发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杞发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2703-3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杞发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6000元,暂计至2024年3月1日的利息4894.95元、罚息26327.46元、复利1498.51元及自2024年3月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所欠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二、被告杞发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26.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杞发秀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