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837号
佛山市博耀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植天荣: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博点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耀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植天荣、李振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38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博耀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博点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6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货款1086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二、植天荣对佛山市博耀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李振钦对植天荣所负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佛山市博点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6.62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1436.62元),由被告佛山市博耀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植天荣和李振钦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436.6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1163.31元(原告已向本院交纳),由被告佛山市博耀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植天荣和李振钦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