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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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118号原告吴振华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益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4 19:11: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118之二

佛山市南海益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继勇

本院受理原告吴振华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益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1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益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振华支付货款5851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58514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吴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8.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益来金属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0388.9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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