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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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951号案原告廖小莲诉被告曾松来离婚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4 19:09:59

广

   

曾松来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4951号原告廖小莲诉被告曾松来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95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予廖小莲与曾松来离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廖小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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