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曾松来: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4951号案原告廖小莲诉被告曾松来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95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准予廖小莲与曾松来离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廖小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