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707号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蚝运来生鲜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泳源港水产商行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蚝运来生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70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的50800元货款;2.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LPR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4年6月6日为2180.22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晶晶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0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