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3321号
黄克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佛臻酒行与被告黄克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332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5365.07元及利息[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5日为5433.08元,详见附表《利息计算表》]以上暂合计90798.1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水凤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