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853号
佛山市荣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银龙汕友货运服务部与被告佛山市荣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853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129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31日,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得为427.42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2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3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