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407号
黄国生、吴志英:
本院受理梁颖茹与黄国生、陈健桐、冼丽芬、陈耿豪、吴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40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黄国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颖茹归还借款40万元、支付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0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40万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二、黄国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颖茹归还借款2782621元、支付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61725.73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2782621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20%计付);三、陈健桐对上述第二项债务中在借款100万元额度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冼丽芬对陈健桐的上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梁颖茹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计34620.80元(梁颖茹已预交),由梁颖茹负担300元,黄国生负担34320.80元,陈健桐、冼丽芬对黄国生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10878元额度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黄国生、陈健桐、冼丽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梁颖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320.8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