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292号
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叠南招生点:
原告夏琴与被告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叠南招生点、佛山市好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2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叠南招生点、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培训费用2140元予夏琴;二、驳回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夏琴负担25元,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叠南招生点、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叠南招生点、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夏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