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826号
郭烙韶: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诺洁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烙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826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剩余货款1391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滞纳金538.63元(逾期利息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0日,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2000元;4.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3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