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340号
佛山市启扬服饰有限公司、周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天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启扬服饰有限公司、陈俊言、周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34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启扬服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9000元,承担自2021年5月27日至付清之日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违约金,截止起诉之日暂计14625元,合计53625元;2.被告陈俊言、周慧敏在认缴出资60万元范围对被告佛山市启扬服饰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