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永强: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30504号原告王秋怡诉被告邓永强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50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享有原告、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股权(股权户编号060555046013-0011)股红收益225000元的70%,暂计为157500元(计算方式:自2013年5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共10年,每年股红收益参照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村凤华股份经济合作社2024年预分配方案被告应收股红金额22500元计算,10年期间的股红收益共225000元,原告享有股红收益的70%即157500元);3.原告享有原告、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股权(股权户编号060555046013-0011)四大节日福利费的70%,暂计为84000元(计算方式:自2013年5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共10年,每年四大节日福利参照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村凤华股份经济合作社2023年被告应收四大节日福利费12000元计算,10年期间的四大节日福利费共120000元,原告享有四大节日福利费120000元的70%即84000元);4.登记于被告名下的股权(股权户编号060555046013-0011)的50%由原告享有,被告协助原告向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西村凤华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第2项、第3项的诉请金额暂计为241500元)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柳媚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五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