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丽、深圳市翼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味商裕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立品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丽、深圳市翼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味商裕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673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673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翼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24)粤0605执1156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味商裕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周丽为(2024)粤0605执11567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味商裕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