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美玲、东莞市优化鞋业有限公司、肖云免: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光头鞋材厂与被申请人蔡美玲、被执行人东莞市优化鞋业有限公司、肖云免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1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15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蔡美玲为本院(2023)粤0605执24500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未缴出资5万元的范围内,对东莞市优化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