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孟新发、李诗维: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合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超、孟新发、李诗维、被执行人佛山市威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67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670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邹超为本院(2023)粤0605执172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319990.40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威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孟新发为本院(2023)粤0605执172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359989.20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威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追加被申请人李诗维为本院(2023)粤0605执1728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319990.40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威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四、驳回申请人东莞市合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