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海飞: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30427号原告朱焯淳诉被告黄海飞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42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朱棨鸿(2009年6月1日出生),朱棨俊(2018年4月13日出生)抚养权归原告,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支付朱棨鸿、朱棨俊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直至两个孩子18周岁为止; 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柳媚独任审理,于2025年1月6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五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