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乾海: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7427号原告朱少娟诉被告杨乾海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427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下架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图片及文字;2.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信,并在公开平台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4.被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证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023)粤0605民初274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袁勤独任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十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