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169号之一
钟亚娟、广东茂名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吴崇铭: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京、钟亚娟、广东京工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广东伟厦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冠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茂名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谢树俊、吴崇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169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埃弗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133.39元(原告已预交27266.7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1133.39元,本院予以退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