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524号之二
广东戎合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发与被告佛山市创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戎合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陈永发请求:1.判令撤销(2024)粤0605民初1952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陈永发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