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475号
李家兵:
本院受理原告谭顺景与被告李家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475号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家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1052元予原告谭顺景;
被告李家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管理费1896予原告谭顺景;
被告李家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的水电费(含水电分摊)共计955.8元予原告谭顺景;
被告李家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2元予原告谭顺景;
驳回原告谭顺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35元,由原告谭顺景负担342.35元,被告李家兵负担52元,被告李家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52元予原告谭顺景,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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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