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808号
张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佳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固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张新华、刘晓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38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广州固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2535.68元予佛山市佳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广州固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货款102535.6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佳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三、张新华、刘晓兰对广州固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张新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予佛山市佳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五、驳回佛山市佳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0.71元、财产保全费1032.68元,合计3583.39元(佛山市佳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固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受理费2550.71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佳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上述案件受理费2550.71元,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1032.68元,广州固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佳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张新华对广州固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受理费2550.71元、财产保全费1032.68元承担连带责任。刘晓兰在3383.39元(受理费2350.71元、财产保全费1032.68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固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受理费2550.71元、财产保全费1032.68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