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817号
米照彬: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米照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181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佛山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1元,减半收取167.55元(佛山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335.1元),由佛山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对佛山非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7.55元,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