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广荣:
原告贺俊明与被告刘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56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广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2949.92元予贺俊明;二、刘广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4年1月18日的利息5210.31元及以借款本金12949.9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予贺俊明;三、刘广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6000元予贺俊明;四、刘广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予贺俊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74元(贺俊明已预交),由刘广荣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贺俊明已预交的受理费464.7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266.6元(贺俊明已预交),由刘广荣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贺俊明,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