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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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0533号原告李燕芬与被告曾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11 15:23:00

广

   

曾少芬

原告李燕芬与被告曾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53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曾少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66529元予李燕芬;二、曾少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3年12月20日的利息2642元及以借款本金66529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予李燕芬;三、驳回李燕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76元(李燕芬已预交),由李燕芬负担1.76元,曾少芬负担152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李燕芬已预交的受理费152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712.3元(李燕芬已预交),由李燕芬负担2.3元,曾少芬负担71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李燕芬,本院不另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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