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仲南:
原告田春莲与被告蔡仲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42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蔡仲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予田春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田春莲已预交),由蔡仲南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田春莲,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