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顺维:
原告沈恬与被告李顺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42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顺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欠款本金15283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利息总额以3717元为限)予沈恬;二、驳回沈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沈恬已预交),由李顺维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沈恬,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