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飞:
原告唐进杰与被告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35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35504元予唐进杰;二、驳回唐进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5元(唐进杰已预交),由唐进杰负担146.9元,黄飞负担687.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唐进杰,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