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爱群、王国仁:
原告胡春华与被告黄爱群、王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96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爱群、王国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3371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胡春华;二、驳回胡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1.21元(胡春华已预交),由胡春华负担156.21元,黄爱群、王国仁负担480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胡春华已预交的受理费480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