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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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147号原告广东鑫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支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14 14:34: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147号

杨支君: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31147号原告广东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支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147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车惠青独任审理,并于2025113日上午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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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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