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语若诗商贸行:
本院受理原告林剑涛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语若诗商贸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5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剑涛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