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宁音:
本院受理原告曾胜强与被告宁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74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宁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245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曾胜强;二、被告宁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45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2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曾胜强。被告宁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音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