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3707号
李远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远强债务加入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370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605诉前调书25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佛山市八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履行的债务尚未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丽曼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0日上午10时于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