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923号
杨锐俊、江门市荣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锐俊、江门市荣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92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锐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723元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